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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这些公司、超市被通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0 10:53:00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牢固树立监管为民理念 推行服务型执法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引导经营主体合法规范经营,现通报昌都市市场监管系统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一、芒康某商货有限公司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5年2月13日,芒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芒康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待销售5个种类共计88瓶(袋)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经计算,涉案货值466元。经查实,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据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情形。


2025年4月23日,芒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监督销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二、类乌齐县某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2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类乌齐县某批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举报的同批次食品超过保质期,但发现货架上有待销售的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经计算,涉案货值444元。经查实,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据并能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及时对已售出的过期食品发出召回通知,主动退赔消费者损失。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的情形。


2025年4月3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案例三、类乌齐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2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平台投诉举报,称类乌齐县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有被投诉举报的同批次食品12袋已超过保质期,现场还发现其他待销售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涉案货值362.5元。经查实,当事人能够提供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凭据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教育提醒,当事人意识到违法行为后,第一时间采取召回整改措施,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系首次违法,违法货值金额未超过500元,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中《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免罚清单(一)》的情形。


2025年4月30日,类乌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典型意义

昌都市市场监管系统始终坚持事前预警告诫、事中教育纠正、事后规范提升,以保证食品安全为前提,优化监管方式,兼顾执法力度和温度,加力推广服务型执法理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西藏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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