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6日12时49分许,程某辉驾驶甘J602*0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旅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旅游公路上行3公里500米路段处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验,结果为45mg/100ml,程某辉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杜某顺于2025年4月14日23时42分驾驶号牌号码为甘J772*7号“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会川镇官堡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上新庄一路上行0公里200米路段处时,因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核查,驾驶员杜某顺确属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10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2025年4月17日13时06分许,马某强驾驶甘J31W*6号“五菱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渭源县旅游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旅游公路上行3公里500米路段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81.52mg/100ml,马某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1日21时49分许,金某平驾驶甘J8N7*3号“长安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祁家庙镇向会川镇方向行驶,行至陆河公路上行15公里500米路段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88.54mg/100ml,金某平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2日23时24分许,马某忠驾驶甘J8K6*9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渭源县清源镇首阳路由西向东行驶右转进入学府路,行至学府路进首阳路南60米路段处时,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结果为153.36mg/100ml,马某忠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来源:渭源公安
2025-03-25 20:30:21
2025-03-26 09:52:07
2025-03-25 20:33:14
2025-03-26 09:55:10
2025-03-25 20:36:13
2025-03-26 09:58:09
2025-03-25 20:39:06
2025-03-26 10:01:25
2025-03-25 20:42:05
2025-03-26 10: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