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记者从省药监局获悉,近日该局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印发了《青海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适用于青海省内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了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定义及不予行政处罚的三大类情形(轻微不罚、无过错不罚、首违不罚)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细化了“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无主观过错”等具体认定要求,明确了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较小等具体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指引。
《清单》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需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通过非强制性的执法方式,增进企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理解和信任,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风险的有效防范化解。
为了确保时效性和适用性,省药监局将建立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定期评估机制,对清单内容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药品监管领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记者 徐顺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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