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下午,济南市检察院召开六五环境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济南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主任潘玲公布济南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
案例一: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济南市甲医院等三被告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丙医院于2004年接收甲医院某院区人员和设备后,在该院区成立“济南市某医院”,以股份制形式与乙医院合作经营。乙医院于2008年从国外引进伽马刀设备一套,内装201枚Co-60Ⅱ类放射源。甲医院与丙医院签订医疗设备租借协议,约定将涉案伽马刀设备租借给甲医院使用。租赁期自2013年5月起至2018年4月止。甲医院于2013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对涉案伽马刀设备实际占有使用并取得收益。后合作因故终止,双方未对涉案放射源依法处置,一直闲置于甲医院内。甲、乙、丙三医院就处置责任承担产生纠纷,导致涉案放射源一直未能得到处置,带来放射性污染严重危险,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调查和诉讼】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甲医院、乙医院、丙医院承担涉案放射源处置费用,乙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诉讼中,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发出禁止令建议书,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向三被告下达禁止令裁定。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甲、乙两医院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为避免发生放射污染事故,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建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与行政主管部门磋商,明确由行政主管部门选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处置,并对处置过程全程监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三被告连带承担放射源处置费用;乙医院履行协助办理处置手续义务。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解除禁止令裁定,第三方机构进场施工,按要求将涉案放射源运往境外原设计单位,放射性污染风险消除。
【典型意义】
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环境风险,行政监管措施难以及时有效消除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预防性民事公益诉讼。涉及特殊重大环境污染风险时,由于违法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责任承担存在纠纷及行政手段的有限性,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消除重大风险的义务。对现实而紧迫的重大风险,如不及时制止将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法院采取环境禁止令及先予执行等措施。在民事公益诉讼执行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加强协作配合,确保生效裁判有效执行。
案例二: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山东某建筑公司非法采矿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收到行政机关移送线索,山东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济南市某村非法开采石灰石,造成该处山体大面积破损,生态环境持续遭受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为全面评估损害后果,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修复治理设计方案,案涉修复治理工程费用共计130.86万元。委托鉴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该公司非法采矿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32.66万元。
2024年9月29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建筑公司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及评估、设计费用。
2024年10月30日,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按照修复治理设计方案自行修复被破坏的山体。为保障修复责任落实,该公司向公证机构提存生态修复保证金60万元,并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指导下开展修复治理。如修复工程验收不合格,则全额赔偿修复治理工程施工费用,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保证金转为修复费用。同时该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32.66万元,并提存至公证机构。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衔接配合,发挥其在生态环境修复中的专业优势,实施替代性修复。2025年4月17日,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以该案办理为契机,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牵头15家单位出台《公益诉讼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试行)》,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执行、管理和使用难题。
【典型意义】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重赔偿、轻修复”,修复资金管理机制不完备的问题,使得损害赔偿金难以真正落实到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上。检察机关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及时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为目的,通过建立保证金提存制度,由侵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存保证金,保障生态修复和治理责任落实。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执行协同,利用行政机关在修复方案制定、修复过程指导、修复效果评估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相关赔偿金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效能。
案例三:检察机关督促整治建筑垃圾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根据投诉反映获悉,史某等人在某村附近长期违法倾倒建筑垃圾,形成一座垃圾山,堵塞田间生产路,周边林地、园地遭到毁坏,严重破坏农村人居环境,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
【调查和督促履职】
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现场调查、询问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取证。经勘查,涉案建筑垃圾占用某村交通运输用地656平方米,其他园地20平方米;占用另一村庄林地896平方米。通过信息追溯查明建筑垃圾产废单位6家,涉及三个行政区域,共21名违法行为人参与倾倒。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及责令清理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现场建筑垃圾长期未被清理,亦未采取防尘等措施。
检察机关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对现场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处置,同时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现场建筑垃圾已全部清理处置,并进行了土地整理,累计清理建筑垃圾7000余立方米,有效消除了污染,恢复道路通行。
因产废单位隶属三个行政区域,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依托“一体化”办案机制,推动市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就处置费用追偿问题多次召开磋商座谈会,最终促成产废单位缴纳政府代处置费用24万余元。
针对跨区域倾倒建筑垃圾涉案人员多、法律关系复杂、证据固定难等问题,检察机关牵头起草《建筑垃圾违规处置综合整治工作指引(试行)》,形成制度机制,并向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推动开展建筑垃圾整治“百日攻坚”活动,有效遏制了建筑垃圾偷排乱倒行为。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向乡村非法倾倒情形时有发生,严重破坏农村人居环境。针对固体废物破坏乡村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专题报告”形式,督促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职,形成行政执法合力,推动建筑垃圾污染的系统治理。同时,通过“一体化”办案机制,破解跨区域治理难题,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切实有效助力乡村振兴。
记者:李震 编辑:韩璐莹 校对: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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